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分别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未按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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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