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