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配制和使用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注意观察制剂不良反应,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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