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补充申请与再注册

第三十四条

已被注销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不得配制和使用;已经配制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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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