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补充申请与再注册第三十四条已被注销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不得配制和使用;已经配制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