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补充申请与再注册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原申请配制程序提出再注册申请,报送有关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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