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

第四章 补充申请与再注册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质量标准,并不得擅自变更工艺、处方、配制地点和委托配制单位。需要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补充申请,报送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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