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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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