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