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

完成临床研究后,申请人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临床研究总结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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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