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第二十三条完成临床研究后,申请人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