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本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研究方案进行,受试例数不得少于60例。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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