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本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研究方案进行,受试例数不得少于60例。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