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获得《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后,取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以及伦理委员会的同意,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实施。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