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获得《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后,取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以及伦理委员会的同意,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实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