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条

临床研究用的制剂,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配制,配制的制剂应当符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的质量标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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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