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资料后4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符合规定的,发给《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 申请配制的化学制剂已有同品种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研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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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