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

收到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逾期未通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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