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配制医疗机构制剂,申请人应当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送有关资料和制剂实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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