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一)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二)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份的品种; (三)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 (四)中药注射剂; (五)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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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