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在批准制剂申请时一并予以核准。 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管理规定印制,其文字、图案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并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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