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