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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