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每所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师生人数多、有需求的学校,可以聘任2名以上5名以下法治副校长。 根据工作需要,1人可以同时担任2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