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商有关部门制定法治副校长聘任计划,会同派出机关综合考虑学校需求和工作便利,协商确定、统筹安排法治副校长人选,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