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称派出机关)应当遴选、推荐符合以下条件的在职工作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 (一)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有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法治实践经历,从事法治工作三年以上; (三)身心健康,热心教育工作,了解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的身心特点,关心学生健康成长;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符合上述条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退休人员也可以经推荐担任一个任期的法治副校长。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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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