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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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