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统称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