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法治副校长由所聘学校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学校已聘任的法治副校长因派出机关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或者不能继续履职的,应当及时报告,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派出机关在30日内重新推荐或者委派。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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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