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派出机关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入库并动态调整。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就近就便的原则,从人员库中自主或者根据统一安排选聘法治副校长,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聘任人选。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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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