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应试人对测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测试成绩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测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测试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受理,须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具体受理条件和复核办法由国家测试机构制定。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