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应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就近就便选择测试机构报名参加测试。 视障、听障人员申请参加测试的,省级测试机构应积极组织测试,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视障、听障人员测试办法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另行制定。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