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下列人员,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者从事相应岗位工作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接受测试: (一)教师;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三)影视话剧演员;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下列人员,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者从事相应岗位工作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接受测试: (一)教师;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三)影视话剧演员;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