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评估结果和运用

第二十一条

银保监会根据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对银行保险机构依法采取不同监管措施:

(一)对A级机构,不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二)对B级机构,应关注公司治理风险变化,并通过窗口指导、监管谈话等方式指导机构逐步完善公司治理。

(三)对C级机构,除可采取对B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意见书、监管措施决定书、监管通报,责令机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要求机构限期整改等措施。

(四)对D级机构,除可采取对C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在市场准入中,认定其公司治理未达到良好标准。同时,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责令调整相关责任人、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

(五)对E级机构,除可采取对D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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