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评估程序和分工

第十四条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评估,由相关机构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银保监局直接监管的银行机构的监管评估,由银保监局组织实施。相关机构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信息、机构风险状况等情况,对银保监局直接监管银行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监管评估采取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每一年度现场评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同一类型机构的30%。

监管评估应重点结合银行保险机构自评估报告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掌握的信息,对相关机构公司治理评分要素逐项评分,明确评分依据,对发现的重大问题予以确认,形成监管评估报告。

机构监管部门、银保监局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监管评估,并将相关情况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办公室。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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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