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运动学校由当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以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学生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事项的管理,包括教学、教师配备和培训等。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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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