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运动学校建设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等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