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运动训练、竞赛与科研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运动学校应当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全年不少于280个训练日(含竞赛),每天训练时间控制在3.5小时以内(含早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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