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