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将符合前款规定的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