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企业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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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