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企业生产经营中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食品安全总监等。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食品安全员等。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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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