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