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