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 第九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第三章 评级程序第九条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的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应于下一年3月底前完成评级工作。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