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

第八条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应在评级综合得分基础上,对评级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一)出现下列风险因素之一的,监管评级结果应为4级及以下: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偿付能力不足;存在严重数据造假、掩盖风险的行为;存在重大违规关联交易;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任意单项评级要素得分在45分以下的。

(二)风险化解明显不力、重要监管政策和要求落实不到位的,评级结果不高于最近一次监管评级结果。

(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下调监管评级的情形,视风险程度采取下调措施。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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