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二章 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

第五条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他。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适当调整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级要素等级;再保险公司可不设置消费者权益保护评级要素。

各项评级要素均由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组成,评级要素的权重之和为100%。其中,公司治理、偿付能力权重不低于15%,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权重不低于10%,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权重不低于5%。

金融监管总局根据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业务和风险特征,可以设置差异化评级要素,权重不高于15%。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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