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金融监管总局统筹组织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工作,规范评价标准,统一操作流程,加强结果运用。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开展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工作。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