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评级结果运用第二十三条对于评级结果为1级、2级的公司,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并在机构和人员准入、产品开发、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支持。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