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保险公司进行试评级。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法人机构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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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