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三章 评级程序第十八条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保险公司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