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评级程序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收到监管机构的反馈后,应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评级结果、主要风险和问题、整改要求等,并及时进行整改。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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