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三章 评级程序第十六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通过会谈、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向保险公司通报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并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