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评级程序

第十四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初评基础上,对保险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再评价,形成复评结果。与初评结果不一致的,应书面记录并阐明理由。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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