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三章 评级程序第十四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初评基础上,对保险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再评价,形成复评结果。与初评结果不一致的,应书面记录并阐明理由。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