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评级程序
第十二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持续、全面、深入收集与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相关的内外部信息,充分反映其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与资产负债管理等风险状况。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和数据、现场调查信息,公司治理、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信息科技、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管理等监管信息,保险公司有关经营管理文件、审计报告、委托保险资金运用相关信息、信访和违法举报信息以及其他重要内外部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对所提供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主体责任。监管机构发现数据和信息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与被评级保险公司确认修正,并采用修正后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监管评级。监管机构可视评级需要,通过现场走访、监管会谈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