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第九条第九条联网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报送加工贸易货物物流、库存、生产管理以及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动态数据。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